刑事律師如何把握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問題?
發表時間:2017-11-10 13:07:5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5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刑事律師如何把握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問題?,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代表人經被告單位委托或者人民檢察院確定后,應當代表被告單位出庭,非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換。否則,有違法庭審理的嚴肅性,易造成法庭審理的拖延和無序。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單位犯罪案件,應當通知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規定:“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到庭。”從司法實踐來看,對于拘傳被告地位訴訟代表人的問題,應當予以進一步完善,應當區分訴訟代表人的不同而決定是否適用拘傳措施。經研究認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負有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法定義務,而其他訴訟代表人的義務程度不如前者。特別是在單位其他人員被人民檢察院指定為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強制這些人員出庭就更加不合適。因此,《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二)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具體而言:
1.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只有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從實踐來看,所謂正當理由,可能包括下列情形:訴訟代表人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訴訟代表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在庭審中發現訴訟代表人涉嫌所代表單位的犯罪或者事先知道案件情況,依法不應繼續擔任訴訟代表人的;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此外,此種情形下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下落不明的,也應當要求入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此種情形下的訴訟代表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
2.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等其他人員的,不出庭的,不論是否基于客觀原因,也不論是否有正當理由,人民法院均不得拘傳其到庭,而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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