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是刑事案件中的證據(jù)類型嗎
發(fā)表時間:2025-08-21 19:22:17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84次《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是刑事案件中的證據(jù)類型嗎
法考題目有一道非常直接,就問“關于搜查筆錄,正確的說法是哪個”,答案很明確選B,也就是“搜查筆錄屬于非證據(jù)筆錄”,對于這個答案,還有詳細解答,即搜查筆錄主要作用是證明搜查程序的合法性,是偵查活動中記錄搜查過程和結果的文書,還強調(diào)了法定筆錄證據(jù)僅包括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不涵蓋搜查筆錄。綜上,搜查筆錄因其功能僅限于程序合法性證明,而非法定證據(jù)。
這么一解釋我們就很清楚了。但是我們還是要看看法律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了證據(jù)的種類,寫明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其中跟《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有所關聯(lián)的只可能是第七項,也就是“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而且,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辨認或偵查實驗筆錄,那是不是勘驗、檢查筆錄呢?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02條第二款是關于審查勘驗、檢查筆錄的要點,即:勘驗、檢查筆錄是否記錄了提起勘驗、檢查的事由,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現(xiàn)場方位、周圍環(huán)境、人身、尸體等的位置、特征等情況,以及勘驗、檢查的過程;文字記錄與實物或者繪圖、照片、錄像是否相符;現(xiàn)場、物品、痕跡是否偽造、有無破壞;人身特征、傷害情況、生理狀態(tài)有無偽裝或者變化等。
《搜查筆錄》和《扣押清單》不具備證據(jù)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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