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罪輕辯護方案
發表時間:2017-10-01 09:12:0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03次一.改變定性的罪輕辯護
改變定性的罪輕辯護是指辯護律師對于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存在,但認為涉嫌的罪名并非起訴書中所指控的,而是刑法規定的另一罪名。這種辯護在實踐中較為常見,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辯護律師沒有義務去控告被告人應當構成某輕罪,更不能使自己成為公訴人角色。這種辯護需要與被告人充分溝通,避免被告人對輕罪也予以否認的尷尬。如提出不構成搶劫罪構成搶奪罪或敲詐勒索罪的辯護,提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提出不構成綁架罪而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辯護,通常這些罪名之間存在競合或牽連關系。
二.量刑上的罪輕辯護
量刑情節包括法定的量刑情節和酌定的量刑情節。
法定的量刑情節包括:
1、責任主體方面:是否是未成年人、老人、限制責任能力人、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
2、犯罪形態方面:是否屬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
3、共同犯罪方面:是否屬于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4、犯罪前后表現方面: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是否屬于累犯或再犯;
5、有無阻卻事由:是否存在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行為等。
酌定的量刑情節包括:
1、案件的起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及平時表現;
2、被害人對案發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對激化矛盾有無責任及大小;
3、是否屬于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
4、是否真誠悔罪、有無獲得被害方及其近親屬的諒解; (5)有無退贓、退賠或賠償情況,有無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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