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情形
發表時間:2022-04-07 09:22: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4328次辯護律師具有會見、通信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等,經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辯護律師可以提出專業意見。那么,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的情形有哪些呢?
第一種情況:案件在審查起訴中
在案件的偵查、審查批捕階段,有兩種聽取律師意見的細分情況: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如果辯護律師提出了要求,偵查機關就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也一樣,當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檢察院應當聽取律師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二種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三種情況: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
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應當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里的辯護人就包括了刑事辯護律師。律師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提供專業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四種情況:最高法復核死刑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辯護律師由于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刑事案件中可以通過調查分析影響案件結果。如果當事人涉案了,建議盡早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別耽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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